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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财政资金资助
发布日期:2018-05-23    浏览:

一、申请资助的对象
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本条所述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符合国家对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前提下,经我署认定的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主要包括:
①企业发展战略类;
②技术创新体系与机制建设类;
③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类;
④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类;
⑤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流程再造类。
以上项目仅表现为某一技术、产品或品牌的宣传与广告策划;单一项目商业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单纯人才素质测评和相关产品或体系的国际标准认证,不符合资助范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具有一定成长潜力;
2.项目单位为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而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类项目;
3.被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应成立两年以上,主营业务应符合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并具备相应服务能力。

二、申请资助的项目条件
(一)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给予中型以上企业最高40%、小微企业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补贴额30万元。资助额度根据专家评审等级结果, A级、B级和C级分别按最高补贴额的100%、70%、30% 进行调整。D级不予资助。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如有需要)、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请项目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承担企业管理咨询项目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备案登记表》;
3.企业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及详细时间计划表复印件;
4.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报告及项目评审论证报告(原件,由专业服务机构盖章)。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项目实施各阶段的具体内容及该阶段成果清单、项目实施的效益评价、项目的创新性及存在的问题等;
5.由企业提供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实施绩效评估报告(原件,由申请企业盖章)。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内容应体现该项目的实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方面工作的改进以及综合效益提高的指标性与综合文字的评价;
6.企业支付管理咨询机构的付款凭证(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发票,按每期支付时间顺序)等复印件(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现场考察和审计环节核对);
7.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成果文件。请列明详细的文件总目录,如是提交的成果文件,在文件总目录中打勾;对提交的文件要求:必须提交调研、阶段性及总结报告等(PPT文档请按讲义四张PPT排版成一页。)制度化文件可以按不同分类给予不少于30%的比例。人力资源的项目:职务说明,KPI等文件提供1-2份样板即可。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5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5日 17:00。

五、审批程序
我署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过署长会议审议、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经贸信息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通知,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六、申请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范围:根据企业为实施管理咨询项目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费用条款的具体规定合理确定。
(二)资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4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